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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等级:市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4-04-23 08:04:12 【字体:


阜数资〔20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和扶持本地大数据企业,我局对《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阜数资〔2022〕5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即日起施行。

 

                   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数字阜阳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大数据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壮大我市大数据产业,规范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阜阳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阜阳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牵头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相关规定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四)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五)承担保障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商业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阜阳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不低于30%;

(六)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3名,且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

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级初审

县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阜阳经开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企业由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

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九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库,推荐进入全市软件产业园管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全市软件产业园扶持政策,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遴选推荐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大数据企业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三)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四)推荐申报数字阜阳创新应用场景和优秀应用案例,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五)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招引)、政务服务、产业链完善、路演咨询等方面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六)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高新技术企业;

(七)支持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等依法依规制定扶持政策,对大数据企业给予奖补等多种形式扶持;

(八)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并予以公示。未按 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负责企业内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协调联络等工作,积极参与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阜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阜数资〔202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