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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政策等级:省级 政策类型: 发布时间:2023-11-23 11:11:46 【字体:


皖科基础〔202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提升我省基础学科研究能力,规范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组建方案.doc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22日 

 


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在国家创新格局中勇担第一方阵使命的意见》(皖发〔2023〕9号)和《安徽省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皖政办〔2022〕13号)要求,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增添强劲动能,为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安徽力量,着力提升我省基础学科研究能力,规范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是组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独创性理论研究、聚集培养一批潜心探索的优秀人才、加强学术合作交流的基础研究创新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打造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学术高地和人才高地。

第三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加强支持基础研究的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基础学科发展规律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有利于理论研究人员潜心研究和大胆探索的制度,形成敢为人先、甘为人梯、团队合作、开放共享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发布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工作指引,指导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

(二)批准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和定期评估工作。

(三)统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等,综合运用定向委托、单列申报指标、优先支持等方式构建支持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系统举措。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论证,确定发展目标,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提供相应的场地、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经费等条件保障,在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对外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聘任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评估、验收和年度报告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安排,遵循“顶层设计,主动布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边建设,边完善”原则,组织开展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工作。

第八条  申请组建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相应基础学科研究能力具有领先优势,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研究方向应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聚焦所在基础学科领域从“0到1”的重大科学问题。

(三)所在基础学科拥有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物理空间原则上应相对集中。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组建方案》(以下简称“组建方案”),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中央驻皖单位应当在《组建方案》中明确支持2家左右省属高校、院所或企业加强基础学科研究的实际举措。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立项建设。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依据《组建方案》编制建设计划,经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验收。验收通过的,纳入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序列。验收未通过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不再纳入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序列。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赋予人财物等方面管理权限,在研究方向选择、科研团队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享有自主权,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学风作风优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中心固定人员。

第十四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主任根据需要,可设1名行政副主任和若干学术副主任。行政副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协助主任负责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若干研究单元,各研究单元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由主任聘任,应为本学科带头人,具备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为突出的贡献,在本研究单元科研团队成员的聘任、研究选题、研究框架和技术路线的选择等方面具有自主权。

第十六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0人,每年在中心工作时长不少于8个月。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中心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项目选题、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形成会议纪要,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调整换届等情况,应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聚焦孕育重大突破的基本科学问题,着力加强从“0到1”的基础研究,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力争催生新的重大科学思想和科学理论。

第二十一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发挥科技领军人才聚才凝智的导向性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构建以优秀青年人才为主体、层次完备的人才梯队,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人才潜能,发挥基础研究的战略支持作用。

第二十二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发挥“塔尖效应”,开展积极、开放、有效的国内外人才交流、互访、协作等,鼓励与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之间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之间要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交叉融合,实现协同攻坚,产生原创交叉成果。

第二十三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建立以科学价值、原创能力、工作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探索稳定支持机制和长周期评价方式,形成有利于理论研究人员潜心研究和大胆探索的制度。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根据学科特点探索制定有利于人才遴选和长远发展的经费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人员、经费使用、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中心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依托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考 评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对纳入管理序列的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发现、研究和解决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组织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报告年度工作,审核年度工作总结,并于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中心运行情况、研究方向的重要进展、人才引进培养及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问题及改进建议,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符合基础学科研究规律的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绩效进行评估。探索长周期评估模式,以五至八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主要对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评估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标志性成果、学术贡献与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评估成绩,确定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评估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评估。

第三十一条  运行期间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如发生变化,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核,确定是否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

(一)整改期满后经评估后整改未通过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评估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出现违法或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托单位不能保障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Anhui Basic Discipline Research Center of***。

第三十四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