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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3 11:12:29 【字体:


皖政秘〔2023〕2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主创新的要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的研发应用,推动安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健全研发创新体系

1.加强研发引导。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创新趋势,按年度编制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目录,引导企业对标研制,开展技术攻关,并对在省级技术改造、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计划中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等)

2.加强创新合作。推动科研院所、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支持研发、制造、使用单位合作建立装备中试基地,搭建产品研制与示范应用之间的桥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健全众创引导机制。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模式的作用,聚集各类创新要素,结合场景应用,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三首”产品研发。加强众创成果评价和供需对接,促进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健全评定检测体系

4.规范评定管理。完善“三首”产品评定办法,明确“三首”产品定义、标准、范围,制定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等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定。引入申报主体信用承诺机制,加强对相关企业、机构和专家的诚信管理。(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5.完善评定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人员和平台,开展“三首”产品评定。评定机构根据“三首”产品评定办法开展工作,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评定机构的公信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

6.强化检验检测。围绕“三首”产品检验检测需求,依托省内外实验检验测试平台,对“三首”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对“三首”产品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可靠性、智能化等全面高效检测。多渠道引进资源,加强省内检验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三、完善示范应用体系

7.实施示范应用工程。鼓励国有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牵头联合制造企业,组织结对攻关,推动成果在本地研制转化。引导“三首”产品研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自主创新,研制新产品,投入工程化应用(包括研制单位自用),实现业绩首次突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

8.发布推广应用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明确评定有效期。按功能特点、服务领域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示范应用的依据。鼓励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加大“三首”产品创新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

9.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及省级《目录》内产品,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要求,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不得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不得限制或排斥首台套产品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等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各项规定,对“三首”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三首”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省、市、县各级国有企业比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规等要求,加大对“三首”产品采购力度。各级国资管理机构要建立容错机制,完善采购考核指标体系,将“三首”产品研制、示范应用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综合考核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构建要素支撑体系

11.加强人才培育激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各类创新平台为依托,加快培养适应“三首”产品研制所需的工程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三首”人才纳入我省特殊人才认定范围,并享受有关待遇。鼓励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兼职兼薪、创新创业。为研制“三首”产品的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三首”产品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推荐。畅通维权通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协作,协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

13.加强标准制定推广。积极推进“三首”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强化“三首”产品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14.促进军民融合发展。鼓励通过联合孵化、专利转让、技术入股和知识产权托管等方式,加快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三首”产品研发创新。支持民企参与军品研制和配套,鼓励军工企业开展“三首”产品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经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的“三首”产品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新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最新版)》等目录的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省财政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分别给予奖补,最高1000万元。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1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等)

1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应用“三首”产品开展研发创新的,其购买“三首”产品支出形成的费用、折旧或摊销,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17.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研发“三首”产品创设专属信贷产品,开展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等抵押贷款。将企业研发“三首”产品贷款纳入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并提高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对研发“三首”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加入与银行合作的“共同成长计划”。对企业使用“首台套”设备办理抵押贷款,纳入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比照企业“首贷”标准补偿。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研发“三首”产品贷款提供担保增信。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企业研发和应用“三首”产品开发保险产品。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三首”产品研制应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六、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18.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推进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合力推进“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工作。(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9.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程序、标准的前提下,免除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0.构建全方位宣传推广体系。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中国(安徽)科交会、皖企通、工业云平台、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组织“三首”产品展览展示。大力推荐“三首”产品进入“徽采云”平台,帮助企业扩大销售。利用央视“皖美智造”“皖美首台套”等媒体及专栏,加大对“三首”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各地、省有关部门要常态化组织“三首”产品精准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所称“三首”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关键基础材料和软件系统等。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皖政秘〔2020〕52号文件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