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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1 14:08:15 【字体: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和省委农办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精神,培育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开展2023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数量  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共计100个。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建设做到“四有”

(1)有规模。按照生产经营农业产业类型,其土地流转、圈棚使用等合同签订不低于5年,种植和饲养规模分别达到:①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50亩以上。②畜牧业:生猪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羊年存栏200只以上;家禽类蛋鸡年存栏5000只,鸭、鹅、鸽等特禽养殖存栏达到2000只以上。③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其中主导鱼类品种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④经果林业:葡萄、苗木、花卉等在100亩以上。⑤特种种养业在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2)有标牌。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开具的开户许可证,家庭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设立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制度齐全并上墙公布。

(3)有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粮仓、晒场、草料场、棚圈、场地等,具有基本的办公设备。

(4)有配套。家庭农场应配置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生产机械设备(设施);生产经营范围明确,有自主经营的主导产业或产品,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和品牌产品。

2.生产过程做到“五化”

(1)生产订单化。产品基本上实现订单化生产。

(2)管理科学化。生产过程有记录,形成记录档案或者完整的家庭农场基础台账。

(3)营销网络化。有稳定的营销渠道,销售记录完整。

(4)技术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有条件的要制订自己的农场生产标准。

(5)产品品牌化。积极开展特色品牌创建,打造“一场一品”。

3.生产经营“三效益”

(1)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全年本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80%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2)社会效益。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技示范作用,并积极带动农民增收。

(3)生态效益。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废弃物集中清理,实现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

4.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实际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依法完成2022年度年报信息公示,并且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5.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工作和推广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

(二)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成员50人以上。

2.有办公经营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

3.依法完成2022年度年报信息公示,并且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正确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财务制度健全,账簿单据齐全,账务处理正常,并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按规定对成员进行盈余返还或分配。

5.依托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建立并对推进规模经营、产业发展作用较大。

6.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成员人均收入比未加入合作社的农户高20%以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组织定单生产和产品进超市的优先考虑。

7.合作社统一生产标准,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优先考虑,合作社产品有注册商标或品牌认证的优先考虑。

8.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受到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合作社产品获得过有关荣誉证书。

9.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三、评选办法

(一)继续采用基数加占比的方式,兼顾发展水平和示范带动等因素,综合确定分配名额(见附件1),不再量化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名额。采取以县为单位推荐申报,超报无效、淘汰不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评选条件,原则上应从县级示范社(场)中择优推荐,并将拟推荐的市级示范社(场)名单在公开运行的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纳入申报文本。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推荐的示范社(场)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在各县市区上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开展综合评审,按照1.1:1的比例产生2023年度市级示范社(场)初选名单。

(三)初选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公布评选认定结果。

四、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条件和标准,注重粮食、蔬菜、畜牧、农机、水产等产业的均衡性,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全程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并签署意见。

(二)同等条件下,运作规范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推荐;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承担农村“三变”改革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开展农业生产全程大托管服务的合作社优先推荐;纳入全市乡村产业发展百村示范行动所在村的经营主体优先推荐;开展种养结合适度规模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推荐。

(三)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四)拟申报的市级示范社(场)分别按要求报送电子版(word文档)和纸质申报材料、信息汇总表一式2份(报县级1份,市级1份),于9月20日前以县为单位打包报市局改革科,逾期不报,视同放弃。有关材料无法使用电子文档的可用影印件。

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申报材料包括:(1)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文件;(2)阜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审批表;(3)三证合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2022年度工作总结;(5)2022年度全年台账汇总表及2023年1-6月份分月家庭农场基础台账。(6)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 (7)家庭农场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8)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9)家庭农场相关制度;(10)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1)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2)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13)年报信息公示和家庭农场目录系统截图。(14)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2.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推荐申报材料包括:(1)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文件;(2)阜阳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社推荐审批表(附件3);(3)三证合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5)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会农社01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会农社02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6)获得名特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证书(复印件),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复印件);(7)获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8)年报信息公示和“新农直报系统”截图;(9)2022年度合作社工作总结。

3.申报材料需要增加以下内容:

(1)在首页单独提供: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作社理事长或家庭农场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3户已脱贫贫困户,并提供已脱贫贫困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已脱贫贫困户的要提供名册(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从阜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下载。联系人:陆地、林强,联系电话:13865898383,18325986930。

    附件:

 1.2023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格式、推荐审批表

3.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书格式、推荐审批表

 4.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示范农民合作社信息汇总表

5. 家庭农场基础台账表样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